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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须“省考”合格

2020-04-27作者:求实说法浏览:1262

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工作,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和《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方案》,结合我省实际,省司法厅近日制定出台《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办法(试行)》,为全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工作提供依据和遵循。

据了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须参加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司法部要求,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制定执业核准考试实施办法,合理设置考试方式、频率、合格标准等,发挥考试在调控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在发展速度规模方面的作用。同时,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要规范发展基层法律服务队伍。

我省提出,至2022年,全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发展到1万人。

据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从当前现状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结构老化、人员流失严重、服务力量匮乏等问题较为突出,远不能适应基层社会治理、法治乡村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和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全覆盖的要求。因此,需要从省级层面加强政策支持,为持续规范发展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提供制度保障。在学习借鉴外省经验做法基础上,经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等程序,省司法厅制定《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办法(试行)》,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分7章、26条。第一章总则,规定《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原则、监督机关等内容;第二章考试组织,规定考试组织实施机关、报名方式、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的参考使用、考试保密管理等内容;第三章报名条件,规定考试报名的符合条件和禁止性条件;第四章考试内容和方式,规定考试时间、频次、内容、形式、分数线的确定、成绩复查等内容;第五章考试合格证管理,规定考试合格证书的发放、有效期、考试合格后与执业核准的衔接等内容;第六章违纪处理,规定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处理;第七章附则,规定《办法》的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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